一、監護權的取得方式不包括哪些
青島偵探調查:監護權的獲取途徑主要涵蓋了法定監護、指定監護以及遺囑監護等幾種形式。然而,這并不意味著可以通過諸如脅迫、欺詐等非法手段來獲得監護權,或者未經法律程序擅自將自己定位為監護人。同樣地,以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方式來確立監護權也是無法得到法律認可的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十七條
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。
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,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:
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
(二)兄、姐;
(三)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,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。
二、監護權的取得方式包括什么內容
監護權獲取有三途徑:法定、指定、遺囑。法定監護由法律直接確認,指定監護由相關部門決定,遺囑監護由父母遺囑指定。通常,父母為子女法定監護人。若父母不能履行,祖父母等親屬依法承擔監護。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,親屬作為法定監護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十七條
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。
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,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:
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
(二)兄、姐;
(三)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,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。
三、監護權的取得條件包括幾種
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監護職責之獲取,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必要且嚴格的前提條件:首先,未成年人的父母自然而然地具有法定的監護義務和權力;其次,若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已經離世或喪失了對其的監護能力,則將由具備監護資格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弟姐妹等人承擔監護責任;最后,倘若成人失去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受到民事行為能力的嚴重限制,他/她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應按照優先順位依次擔任監護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十七條
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。
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,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:
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
(二)兄、姐;
(三)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,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。
監護權的取得方式通常包括法定監護、指定監護和遺囑監護等。不包括通過非法手段,如脅迫、欺騙等方式取得監護權;也不包括未經法律程序私自認定自己為監護人。同時,通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協議來確定監護權也是不被認可的。